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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若干规定
2017-11-08 22:51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是国家为优化部队知识结构、提高部队打赢能力的新举措,是新形势下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为深入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参军报国的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平时成绩计满分,通过考试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课程准予免修;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二)在校生入伍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增加的课程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入伍前已修完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三)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如有补考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准予一门课程免试,直接评定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四)在校生入伍当年获得综合奖学金者,退役复学后提高一个等级(不含特等奖学金)发放。

(五)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六)学生入伍后,对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后,按学制对剩余学年享受学费资助。执行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执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执行)。

(七)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当学期可申请两门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加分,每门课程加15分,最高不超过90分。

(八)凡入伍前未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习的退役复学学生,给予免修,成绩评定为“优秀”。

已修完上述课程者维持原来成绩不变。

(九)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有转专业意愿的,如无挂科,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对原就读专业撤销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

(十)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十二)专科在校生入伍经历视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专科学历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就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计划、单独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十三)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两年内选读本校同等学历或专业课程的,经学校考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免试入学。

(十四)设立“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当年退役复学学生中评选,在学生退役返校后进行,获得者将颁发荣誉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退役大学生”:

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预备(正式)党员;

2、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个人;

3、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等同于“校三好学生标兵”。

(十五)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处分,退役复(入)学后德育测评加0.5分。本款与第十四条规定不累加。

(十六)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入)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

(十七)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入)学,符合条件的,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十八)将学生参军入伍、报效祖国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考评体系。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直接列入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十九)退役返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项目。作为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十)入伍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沈阳市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辽宁省、沈阳市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统招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交流生、定向委培生、非统招研究生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十三)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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