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了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2014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4年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2014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0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320元。
二、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2014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45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20元。
三、成年居民2014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3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20元,政府补助510元。
四、老年居民2014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83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20元,政府补助510元。
五、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 阳 市 民 政 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