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篇
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的在校学生;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等在校大学生,均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办理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10月9日至12月25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为40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160元。
我市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优抚对象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参保渠道
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可按学制趸缴个人缴费,通过税务缴费渠道中的“特殊缴 费”选项进行缴费。
四、缴费方式
缴费3个工作日后,通过“沈阳智慧医保”APP、支付宝小程序首页“我要查 → 账户查询 → 居民医保缴费查询” 模块进行缴费到账信息查询。
待遇篇
参保学生持医保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 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 遇等。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为40元/季(大学生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季,统筹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参保学生患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
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糖尿病年限额标准执行。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特病病种共40种,参保学生患有门诊慢特病种疾病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 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轻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重型、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其 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 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四、急诊待遇
参保学生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五、住院待遇
机构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次) | 统筹支付比例 |
基层 | 50 | 90% |
一级 | 100 | 85% |
二级 | 150 | 80% |
三级 | 300 | 75% |
特三级 | 600 | 70% |
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在沈阳市统筹区外的地 区住院享受与沈阳本地同等待遇。
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超过起付标准1.8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 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