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关于印发〈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沈工大学发[2011]13号)的有关要求,要求全校各个年级在认真履行程序,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1.9月3日——9月20日学院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按照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及认定;
2.9月21日——9月24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
3.9月25日——9月26日学院上报认定结果
二、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沈工大学发[2011]13号文件(附件1)。
三、各学院可以从学生处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申请表》和《调查表》,自行制作并组织学生填写、回收、认定与留存。
四、《申请表》中“推荐档次”只需标注“B.家庭经济困难”和“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即可。
五、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
六、各学院在9月26日之前,将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件2)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公文流转)的认定结果报送至学生管理科。
附件:
1.关于印发《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沈工大学发[2011]13号)
2.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处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