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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国家助学金(本科生)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9-03-12 08:50  

沈阳校区各学院: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安排及《关于批复2019年省本级年初预算教育资助体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教[2019]17号),现就发放我校2019年春季国家助学金(本科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为2018-2019学年资助标准的另一半,即一等2000元,二等1250元;发放对象为2018年秋季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

   二、本次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学校财务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申系统”)——学生酬金发放录入的途径进行发放。

   三、各学院按《2019年春季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附件1)进行发放。填写学生模板《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学生模板导入)(附件2),导入网申系统,经网申系统自动生成发放表后,要求学生认真核对学号、中国银行卡号、姓名和金额,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各学院将网申系统自动生成发放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在3月20日之前报学生处管理科周老师处(大学生活动中心309室)汇总,经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处通过中国银行直接转入受助学生账户。中国银行卡丢失或损毁的学生应在近期办理中行卡,并到校财务处及时做好更新工作。

   五、各学院要加强对资助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严禁受助学生使用助学金请客、进行高档消费等违规行为,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资助金,并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

   六、2019年春季国家助学金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2019年春季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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