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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
2025-01-14 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 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和学校投入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强化对研究生的激励引导作用 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奖优励学、分类评审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12000元(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50%),二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 5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 个类别分别评审,一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60%),二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三等学业奖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人数的20%)。

第六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投入额度和实际情 况,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有权对当年学业奖学金额度和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被我校录取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第一年全部享受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活动及其他社会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未经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管理规定进行报到注册;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考核;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五)在评选学业奖学金当年有被确认为“缺失诚信”的行为。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社会服务、在校表现等)、家庭经济状况四部分组成。各学院依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重新修订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各部分具体分值标准由各学院依据本实施意见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本单位研究生。各学院制定的细则备案后应保持较长时期稳定性。

第十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相应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纪委(监察 处)、财务处、科技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7-9人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任主任委员,基层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办法以及开展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培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将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16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沈工大研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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