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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
2017-11-08 2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军队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2002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并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的基本依据。为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展的需要,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大纲》的内容,按照《大纲》的要求,切实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新《大纲》于2007年9月实施,同时,2002年制定的《大纲》停止使用。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年修订)


 


○○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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