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培养锻炼人才的大学校、大熔炉。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的高尚行为。选择了军营,就选择了光荣,选择了责任。
(一)2019年征集对象和范围
全日制本专科生年满17周岁以上,男性在校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应届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统招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女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只要本人自愿,均可应征报名。
(二)征集入伍的身体条件
主要检查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电图、B超、胸部X射线、血常规、尿常规、艾滋病、吸食毒品、士兵基本适应性检测等13项内容。其中身高、体重、视力的基本条件如下:
身高:男青年最低身高为160厘米,女青年最低身高为158厘米。
体重:标准体重为(身高-110)kg,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裸眼视力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
(三)有关经济优待政策
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沈阳市的政策是:服役二年满退出现役,给予家庭优待金和经济补助共73000元。
二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伍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4500元标准,服役年限包括选取士官的年限)。
(四)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学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政策。标准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015年以后选择直招士官入伍的也享受学费返还政策。
(五)学业安排
1.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在学期初)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以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平时成绩计满分,通过考试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考课程准予免修;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如有补考者,可于入伍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准予一门课程免试,直接评定成绩,给予相应学分;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当学期可申请两门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加分,每门课程加15分、最高不超过80分。
3.凡入伍前未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学习的退役复学学生,给予免修,成绩评定为“优秀”。
4.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高校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5.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有转专业意愿的,如无学籍预警,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6.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含高校新生),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7.专科在校生入伍经历视为毕业实习经历。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计划、单独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均可录入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
8.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国家教育部每年安排5000人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9.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两年内选读本校同等学历或专业课程的,经学校考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免试入学。
10.退役大学生士兵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11.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复学,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级、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时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12.设立“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学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奖励标准等同于“校三好学生标兵”。
(六)就业扶持政策
1.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辽宁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2.根据全省每年公务员考录工作计划,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省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大学生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
4.高校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进行推荐就业。
5.扶持高校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可给予2000至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其与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辽宁省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8.应届毕业生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入伍时,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落户时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身证》、当地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9.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入伍,退役后在入伍地落户的,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退役后不在入伍地落户的,家庭优待金和经济补助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退役士兵凭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领取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的证明”及其他必备证件,到入伍地民政部门进行申领。不在入伍地落户的,不再享受入伍地其他优抚安置政策,但可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其他优抚安置政策。
(七)部队待遇
1.目前,我国实行2年义务兵役制,其中列兵津贴每月1000元,上等兵津贴每月1100元。服役满2年后,可以分阶段选取士官。各阶段士官服役年限和月工资分别为:下士3年,月工资5600元左右;中士3年,月工资6900元左右;上士4年,月工资80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4年,月工资9200元左右;三级军士长4年,月工资10200元左右;二级军士长4年,月工资12000元左右;一级军士长可服役至退休,月工资13000元左右。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以及少数民族士兵考生,在部队服役满1年,年龄不超过23周岁(年龄截止到当年的1月1日,服役时间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以下计算方式相同),表现优秀的,可以报考部队军事院校或士官院校。
3.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服役满1年,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考生可放宽1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的,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培训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具有二本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部队服役满1年半以上,年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符合提干有关政策的,可以直接提拔为现役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