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3】625号)、《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6】10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将对下列对象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补偿(资助)对象
1.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生及高校新生;
2.2015年7月1日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
3.服义务兵役满退役复学的学生;
4.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报送材料的方式及时间
学生按要求填写并上交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后,于每年10月下旬报送至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