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校发[2017]1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工业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办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及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三)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学校有关部门所作涉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处理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部、所、中心)、专业、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且阐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申诉人直系亲属;
(二)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学生申请回避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公正客观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适用依据正确,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适用依据正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的;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4.被申诉人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
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学生不得再次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次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在复查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可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视为送达;采取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类别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辽阳分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