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激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风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自纪律处分期满(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纪律处分解除申请。
第四条 纪律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6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8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10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12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第五条 申请纪律处分解除的条件
(一)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认识汇报;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纪律处分期内再无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纪律处分: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 纪律处分解除的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根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期(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满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纪律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附交必要申请材料(表现情况、成绩单、思想认识汇报)等。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和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上报同意解除或不同意解除的意见。
(三)学校决定。学校收到学院的有关材料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纪律处分是否解除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决定文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并依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毕业时,纪律处分未到解除期限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细则要求是否给予提前解除违纪处分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与违纪处分解除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