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学习目的,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创建优良学风单位荣誉称号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学院”、“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本、专科学生各班级、年级、学院。
第二章 “创优”条件
第四条 “创优”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的必要条件:
(一)优良学风班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高于本学院本年级平均学分绩点;
(二)没有受学籍处理的学生;
(三)没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班级主页建设好,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组织各种学习相关竞赛、主题班会,学习态度端正,能体现班级在创建优良学风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五)班级人数至少为20 人以上,如班级人数较少,可于申请创优阶段与本学院其他同专业班级合并为一个集体参评;
(六)学生党员、班级干部的学习成绩优异,即平均学分绩点要高于班级的平均绩点,且不能有重修;
(七)寝室卫生全部达到良好以上。
第六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必要条件:
(一)6个班以下(含6个)的年级,至少有2个优良学风班;7个班以上(含7个)的年级,至少有3个优良学风班;
(二)优良学风年级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高于本学院该年级前三年的历史同期平均水平;
(三)没有因学籍处理而退学的学生;
(四)没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
(五)全年级学生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具备两个优良学风年级或优良学风班数达到学院班级总数的1/5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个优良学风年级(班级总数小于15的学院优良学风班数要占全院班级总数的1/3以上);
(二)优良学风学院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高于该学院前三年的历史同期平均水平;
(三)因学籍处理而退学的学生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四)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五)全院学生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优良学风班的参考条件:
(一)班级积极开展或参与学生科技学术活动,参与率、获奖率高;
(二)具有硕士点的学院毕业班级考取研究生比率高;
(三)对学习落后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四)国家四、六级英语合格率高;
(五)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高;
(六)上课、自习、早操出勤率高,有相关记录。
第九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参考条件:
(一)全年级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有计划、有动员、有措施、有总结,辅导员经常组织各种与学习有关的活动,学生学习态度端正;
(二)具有硕士点的学院毕业年级考取研究生比率高;
(三)各班学生党员、干部的学习成绩优异,即平均学分绩点要高于班级的平均绩点;
(四)受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比例低;
(五)对学习落后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六)国家四、六级英语合格率高;
(七)文明寝室建设良好,文明寝室率高;
(八)上课、自习、早操出勤率高。
第十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参考条件:
(一)学院领导重视,全学院同学积极参加“创优”活动,有计划、有动员、有措施、有总结,学院经常组织各种与学习有关的活动,学生学习态度端正;
(二)其他条件与优良学风年级的参考条件相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可参评“创优”活动突出进步学院:
(一)优良学风班数增加一倍,优良学风班至少分布在三个年级(非年级单位)。
(二)上一年无优良学风年级的,产生一个优良学风年级,且至少还有两个年级有优良学风班。
(三)上一年无优良学风年级的,产生两个优良学风年级。
(四)上一年有优良学风年级的,优良学风年级增加一倍。
第十二条上一年的优良学风学院无权参评突出进步学院。
第三章 “创优”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全校所有班级参加“创优”活动,毕业班当学年下学期评审,非毕业班学年末评审。
(一)全校所有班级都应参加“创优”活动,评审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符合“创优”条件的班级取消评选资格。
(二)次年5月份,毕业班申请单位向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汇报。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参照抽查结果,根据“创优”条件进行考核,评出毕业班优良学风班。
(三)次年10月份,非毕业班申请单位向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汇报。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参照抽查结果,根据“创优”条件进行考核,评出优良学风单位。
第十四条 “创优”的评选过程。
(一)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根据“创优”的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对本学院申报的创优单位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创优”的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设定初评条件,确定入围终评的名单;
(三)入围终评班级参加终评现场答辩,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委参加现场答辩,专家评委根据“创优”的参考条件和突出进步学院条件最终评出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年级、优良学风学院、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
第十五条 申报创优的名额不限,获奖单位占全校总单位数的10%左右。
第十六条 优良学风年级按每位辅导员所带班级为单位参评。
第十七条 班级总数小于15 的学院只参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学院(占年级名额)。
第十八条 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创优”活动的开展情况,有权对评审办法和“创优”条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优良学风班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50%。
第二十条 优良学风年级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每班活动经费4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30%。
第二十一条 优良学风学院的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二)奖励每班活动经费200元;
(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增加10%。
第二十二条 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令嘉奖,对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学院和学风建设突出进步学院不兼评。
第二十四条 奖励班级活动经费不兼得。
第二十五条 “特招生”成绩按加分后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述“平均学分绩点”均为学生一考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沈阳工业大学创建优良学风评审奖励办法》(沈工大校发[2005]1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